张宇轩,北京盈科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、股权高级合伙人、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、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。 擅长业务领域:刑事辩护、刑事控告、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 社会职务: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监事、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; 呼和浩特市“八五”普法讲师团成员,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讲师团成员,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、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值班律师,全区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,2023年至2024年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“听证员库”听证员,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,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律师库律师,司法部死刑复核律师库律师。 获得荣誉:2017年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、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授予“2012年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”荣誉称号; 2016年被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评为“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”; 2016年度北京市盈科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。 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一案,做无罪辩护,检察院未批捕,公安机关撤销立案;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,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;某涉嫌盗窃案,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;某涉嫌诈骗案,公安机关撤销立案;某涉嫌职务侵占案,经一审、二审、发回重审后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;某涉嫌诈骗案(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),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; 某涉嫌诈骗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;某涉嫌故意伤害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;某涉嫌故意伤害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;某涉嫌盗窃案,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;某涉嫌非法采矿案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;某等人聚众斗殴案,担任法律援助律师,经过辩护,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;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,检察院对该公司及同案其他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;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,检察院对该公司及同案其他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;某涉嫌受贿、渎职案,做无罪辩护,最终判处免于刑事处罚;某骗取贷款案(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),做无罪辩护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; 某故意杀人案,一审被判死刑,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;某抢劫、故意杀人案,一审被判死刑,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;某故意杀人案,经过辩护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;某故意伤害、故意杀人案,一审死刑,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;某涉嫌诈骗、伪证案,审前辩护,在审查起诉阶段取消诈骗罪指控,以涉嫌犯伪证罪起诉,最终被判缓刑;某某贩卖毒品案,经过辩护,将涉案毒品数量由4000克减少一半,被判无期徒刑; 某涉嫌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一案,量刑建议十年有期徒刑,改变定性辩护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130万元; 某涉嫌虚假抽逃出资案,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,做无罪辩护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;某企业非法采矿罪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,经过辩护,将涉案金额减少了7亿多元。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: 某犯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,涉案金额数亿余元,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,并处罚金400万元; 某犯行贿罪、受贿罪一案,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,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80万元; 某犯受贿罪一案,经辩护,认定有自首情节,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。 [ 更多介绍 ]
业务专长
刑事辩护
一、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、会见犯罪嫌疑人;2、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;3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;4、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;5、代理申诉和控告。 二、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1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件有关材料;2、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;3、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件;4、提出辩护意见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;5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。 三、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1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件有关材料;2、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;3、调查和收集证据;4、出庭准备;5、参加法庭调查;6、参加法庭辩论;7、休庭后工作。 四、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、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;2、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;3、阅卷、摘抄、复制案件有关材料;4、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;5、发现收集新的证据;6、出庭准备;7、参加法庭调查;8、参加法庭辩论;9、二审案件不开庭的,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。 五、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、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1、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;2、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。 七、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1、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;2、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。 八、在死刑复核、审判监督、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。职务犯罪
职务犯罪是,指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,贪污、贿赂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,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,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,包括《刑法》规定的“贪污贿赂罪”、“渎职罪”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犯罪。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,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,划分为三大类:贪污贿赂犯罪(第八章);渎职罪(第九章);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。 贪污贿赂犯罪,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,规定了十二个罪名(394—396)包括:1、贪污罪 2、挪用公款罪 3、受贿罪 4、单位受贿罪 5、行贿罪 6、对单位行贿罪 7、介绍贿赂罪 8、单位行贿罪 9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、隐瞒境外存款罪 11、私分国有资产罪 12、私分罚没财物罪。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。包括:1、滥用职权 2、玩忽职守 3、枉法追诉裁判罪 4、私放在押人员罪 5、国家工作人员签订、履行合同被骗罪等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: 1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、刑讯逼供罪 4、暴力取证罪 5、虐待被监管人罪 6、报复陷害罪 7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。死刑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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